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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征税如何破题
来源:2015年第4期 商界评论 发布时间:2015-4-23 点击数:

     今年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都将焦点对准了电商征税这件事情,围绕其开展了热烈的讨论。有委员表示,不征税将造成国家每年近千亿元的税收流失;但也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上集聚着大量的小微企业,应该有所扶持。那么电商企业的纳税情况如何?该不该对它们征税,又该怎么征?

  电商逃避税乱象

  前不久,阿里巴巴集团公布了其2014年纳税额——109.4668亿元,阿里“任性”地把数字详细到小数点以后4位,源于日前京东总裁刘强东暗指阿里不纳税一事。紧随其后又有消息称2014年前9个月,京东共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为407万。

  阿里集团此战告捷看似给了刘强东一记响亮耳光。但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则表示,对于传闻一定要分清纳税主体是谁,然后再谈是不是有偷税的问题,阿里巴巴集团是纳税主体,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商户也是纳税主体,“一般来讲,阿里巴巴这么大的企业在纳税方面应该做得比较严谨,每个月甚至每一年的报账,税务肯定是重点检查的,不太可能有太大问题。”如此,平台商户在纳税上又是否有一些问题?

  据了解,目前电子商务主要的模式有B2B、B2C和C2C三种。其中B2B、B2C两种业态都没有出现过税收问题,其卖家均已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是C2C,而C2C市场老大正是淘宝网。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电商目前还处在“放水养鱼”阶段。在C2C这一业态中,销售方并不主动提供发票,从而导致了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其实淘宝大部分的电商交易却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业务。这就令人怀疑电商商户涉及偷税问题。

  交或不交税就在那里

  “无规矩,监管不到位”是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对电商平台混乱场面的看法。他还向《经济》记者表示,电商平台存在着大量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如食品、化妆品、保健品、文化、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经营的网店。其做法违反了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准入相关规定。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查登记也流于形式,一部分需上传营业执照通过实名认证的网店,其实际主体名称、经营地址、住所信息明显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甚至上传他人的营业执照信息。

  很多企业在明知或疏忽的情况下为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车。“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或者更恶劣的开假发票偷逃税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事实真是如此吗?《经济》记者对电商平台进行了一番摸底。

  近日,有多年电商购物经验的赵凡女士,带着由一家海外眼镜代购店提供的购物小票找到《经济》记者。海外购物小票曾一直被消费者认为是避免假货的最佳凭证,这个三联连在一起的打印小票和平时商场提供的并无两样。原来,赵女士在购置眼镜后察觉眼镜重量和专柜试戴的略有差距,便带着购物小票和眼镜来到位于北京王府井的一家门店,结果,店员告知眼镜并非品牌正品。至于小票,更不用过多解释,假冒无疑。这些商家虽打着“支持专柜验货”等旗号,但这些承诺的兑现大都需要官方鉴定真伪。遗憾的是,专柜一般不会提供鉴定证明,消费者一旦买到假货,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记者几经打听,最终联系到一名曾专门为电商平台提供高仿小票热敏打印机的业内人士,他表示,“这种购物小票可以轻松仿冒香港、美国、法国等专柜票据,模板也多种多样。即便和真票据放在一起对比,无论是字样还是纸张都看不出差别。做奢侈品代购想要赚钱,刨去高额的国际运费、代购成本以及风险成本,几乎没有太多收益空间,混乱的行业环境让海外代购的水深不可测。”

  他拿出一份曾经为客户定制的法国某品牌包专柜小票,与记者手中的仿制小票如出一辙。对于大品牌仿制品在淘宝集市上的泛滥赵女士表示无奈,“淘宝卖家为了应付淘宝对假货的检查,更是将图片上涉及品牌标志的位置打上马赛克。在联系卖家的时候,卖家一般悄悄地让你转到微信上聊,以免留下‘罪证’,因为阿里巴巴所管制的仅仅是在阿里旺旺上的证据。”

  带着重重疑惑,记者又在淘宝网上分别联系了两家电子器材的四钻卖家,当问到是否有发票时,卖家回复均可以提供正规机打发票,一家卖索尼器材的电商接连回复,“开多少金额你说吧,只要加5个点开多少都行”。另一家位于上海的电子器材卖家更是大方地回复,只需加3个点就行,“发票内容开什么,是商品明细、办公用品、电脑配件还是其他的呢”?并直接发来一张印有“上海莱善贸易有限公司”的机打发票样张。

  网店虚开发票,本质上虽是真发票,但并非如实地反映真实交易,开具的不符合真实交易的内容,没有披露真实的交易行为,不同类别的发票对企业而言所纳税的税点是不同的,这同样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

  卖家们也是费尽心思逃避开具发票。“亲,因为发货量大,货物先行发出,发票会随后寄出的”;“亲,这个月发票开完了,下个月才有了再给您寄出,先给您开收据吧”。在对天猫卖家对话过程中,记者得到的更多是这样的回复。发票真的用完了吗?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天猫卖家告诉记者,“这种回复已然是行业规则了,一是让你过了维权期,他不给你发票,你也拿他们没办法,二是因为发票少,不是每个买家都记得回头去要发票,有些买家忘了这件事,他们就省了一张发票了,并且天猫允许后给发票,投诉也是没有用的。”对于卖家延迟开具发票,如果在维权期内追问,或许发票还能及时地到达买家手里,但是对于另外一群人,到手的发票,反而增加了烦恼,那就是假发票。

  管或不管违规就在那里

  假发票在电商购物平台上并不少见,这一类的假发票多存在于电子产品售卖中,由于电子产品假货、翻新无从查证,面对假发票,带给消费者更多的是出现了质量问题却无从寻求保护。
 
  梁先生就在一家手机淘宝店里购买了一台三星note2手机,发票开具方印有深圳市平慧仪贸易有限公司。记者联系梁先生,据他介绍在收到手机后检查手机串号三码合一。因此对该手机是正品行货深信不疑,第二天就通过支付宝付款给了商家。

    但是在3个多月后,该手机出现黑屏开不了机的故障,梁先生找到当地一家三星售后服务维修,经查验该串号不能在三星官方网络中查找到,不是正规生产、销售渠道的产品,因此不能享受全国联保。当梁先生再次找到售卖的淘宝商家理论时,商家的店名已经做了修改,并一再保证是正品行货可以享受全国联保,要求梁先生邮寄到店家位于深圳的店里修,梁先生的回复是,“所购手机的描述和承诺不一致,销售的不是正品行货,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我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不给退货只给维修,慢慢地不理不睬,直到梁先生联系不上该商家。

  这部手机交易额是2200元,而开具的发票上深圳市平慧仪贸易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国税网站查该发票,发票没有校验码,该公司的税务登记查询显示为非正常,因此深圳市平慧仪贸易有限公司开的是假发票。梁先生的遭遇只是众多受骗买家中较为典型的,更有很多商家在买家发现售假发票假货后,同意退货退款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但这样的触犯法律行为依然在继续。对此,记者专门联系了淘宝网客服。

  对于购物收到假发票一事,淘宝客服给出的答复是,“您可以申请退货退款,淘宝只能是通过发起交易维权来帮助您退货退款。”但退换只是路径,对于有此情节的卖家,究竟会受到何种处理,客服解释称:“发起退货退款维权成功后,就会对卖家售假违规处罚扣分处理,情节严重淘宝会对卖家账户和店铺进行冻结。”至于什么算达到情节严重,客服也无从解释,只能通过淘宝维权人员处理来决定是否情节严重。面对网络上如此大面积的假发票乱飞现象,我们不能确定这些店家是否被冻结店铺或者罚款,但如果仅仅是扣分,面对逃税并且触犯法律的现状,这种处理力度是有失偏颇的。

  记者在短时间内所能了解到的阿里巴巴商户在纳税方面的脱逃现象是有限的,在看不到的黑暗处,有多少双手拿走了不该拿走了,遮住了不该遮住的依然无从知晓。据了解,目前在淘宝平台上,95%的网店是不用纳税的。因为根据规定,国家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将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数以百万计的淘宝店家来说,大多数处于这个量级当中。但根据商户日交易量的粗略统计,我们所问询的店铺已然超越了免缴税额度。

  征或不征不公正摆在那里

  记者联系到国脉律师事务所的包树良律师,他表示,“网络交易的偷逃税款方式多种多样,如采取网络分销平台的方式销售商品,平台公司将取得的返利收入隐匿起来不计入账簿中,从而规避企业所得税以及营业税。”现实中也有许多个人网店经营者对自身电商运营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不了了之或有意回避。有一些开设网店经营的企业,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拒绝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这些行为往往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严重的还会涉嫌逃税罪,面临极为严苛的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风险,避税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孙立坚也表示,电商平台开办方应该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的进入审查、日常监测、违规处置不到位等负责。在处理权益受损者维权诉求和监管部门的执法协查时,处理门槛比较高、效率又比较低。很多企业在明知或过失等情况下为无照经营、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传销、消费侵权等行为提供便车。

  征税大势所趋

  在不纳税无监管的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下,电商平台对于传统实体店的冲击将是灾难性的。同时某种意义上讲,不交税也造成了国家巨额税收的流失。对于网络商家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管成为大势所趋。

  免税意味着千亿税收的流失

  今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要负有纳税义务。

  现在电商征税的相关政策还没有完全形成,为了更好地完善电商征税的法案,众多业内专家再次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电子商务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万珏介绍,每年电子商务交易达数以十万亿规模,如果仅仅按照5%的营业税率,或是按照(营改增)3%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将为国家创造千亿的税收,相反,如果继续免税则意味着千亿税收的流失。

  电商如果免税不仅造成巨额税收的流失,也造成税收环境的不公与不平衡。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称,目前零售业网上的商业活动,它们可以统一纳税,而传统的零售行业都是分点纳税,这样传统零售业所支付的税收就比网上的商业公司要高一倍以上,这本身是不公平的税务环境。因此,当网上商业公司成长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应当有一个和传统零售业一样相对公平的纳税环境。

  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科长郑晓明也认为,只要在我国境内产生的交易就应该纳税,并不会因为实体店还是网店而有所区分。

  “比如说今天的淘宝,它的规模已经很大了,但因为是全国统一纳税,税务标准是15%,而传统零售行业的纳税因为是分点纳税,亏损网点不能抵消盈利网点,所以实际税负水平是高于25%的。”傅育宁告诉记者,这就出现了双重标准。

  小微企业免征税获支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电商表示支持电商征税,认为征税会使自己更有竞争力。但是,电商平台的一些小商户则表示强烈反对,他们认为会增加成本,增加商品费用可能会影响自身收益。

  一些专家也认为对电商应该多支持和鼓励发展,建议对小微企业免征税。

  对此,傅育宁表示,对创新型企业在初始阶段给予一定的税收上的优惠是有必要的,要鼓励大家创新。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也讲道:“要以保护和发展为主,不要竭泽而渔,尽可能地考虑整个电商的发展,不要打击过大。”

  对于是否应该对小微电商企业免税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徐晓兰是表示支持的,但是她认为,首先对小微企业的界定要商量清楚,其次,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还是要交税的,不可能永久免税。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也认为,要看这个电商企业规模多大,小规模的电商企业或者在它形态还没有完全成型的时候是应该免税的,而在它经营活动以后都要承担一定的税收。

“在它发展初期或成长期的时候应该宽松管理,予以支持态度,但是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应该严格规范地管理,在平等的税制下合理地竞争。电商征税的趋势是对的,但也要逐步地、本着支持电子商务的前提,同时规范运作,加强市场的运作和管理。”全国政协常委、工信部原部长李毅中向《经济》记者表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介绍称,因为电子商务是跨时空、跨区域的新型商业模式,所以在立法中既不能太宏观,也不能把电商企业管得太死。
 
  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同样不可小觑。令消费者最担心的,就是电商的税额会不会转嫁到自己身上。所以也有消费者表示,并不愿意这些商家被征税。

  “电商真要征税就惨了,因为我也是购买者。”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向《经济》记者表示。

  对于这一点,徐晓兰表示,消费者不用太过介意。“现在的商品价格应该是含税的,但是因为这几年国家对税种的管理或者征税的环节,还有很多不到位、不全面的地方,所以像这种把税增加到产品的价格里面也是一种市场行为。”

  她认为,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不可能过多地干涉这种市场价格的行为,包括阿里巴巴它本身就征了一道税,对进驻它的企业去征税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我们现在很多大的商场要征税,那你到商场里去买物品不照样也征税吗?这跟传统的商业模式一样。”

  对此,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对记者说:“我觉得整个社会都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商品上面附加了税收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我要消费我就不纳税,至少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公民应该对这方面有所支持。当然,如果减免税商家也可以降低商品的价格。”

  政府要执行监管功能

  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调查显示,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全国平台型电商一年漏税达数千亿元。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表示,对于网络销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络零售与实体零售的不公平竞争,造成了法律对电商与实体店实行双重标准的情况。

  不仅如此,存在很多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也很严重。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表示,在电商发展初期,国家行政部门对新生事物的宽容和支持是正确的,但到电子商务已经充分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的时候,如果不正视并解决这些问题,将会严重阻碍我国电商的进一步发展,并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健康运行。“如果继续不监管,今后将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也就是说,可能会逼得商户们好人活不了,坏人会更多。”

  孙立坚对小微企业实行减免税的政策是非常支持的,但他认为,对小微企业减免税并不等于允许小微企业去违法。

  “电商企业算近年来开始发展的事物,目前由于没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来监管,所以问题或许比较多,我们政府应该执行监管职能。”孙立坚认为。

  由于电商征税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完善,所以对它的监管方面也是存在一些漏洞的,但对于许多商户开具假发票的现象还是应该坚决抵制的。徐晓兰就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追究商户。“电商平台本身就有责任来帮助相关的管理部门行使对商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它的权责来说,并不是商户售假和开假发票全部由电商来承担责任,而是谁开发票谁负责。”

  赵晓也表示,对于这个现象的确应该规范,应该有相关的监管,除了规范之外也要考虑尽可能地方便商家,方便百姓,方便消费者,不要给大家增加过高的交易成本。“我们有的时候只想到规范,但是不考虑别人方便不方便。实际上政府应该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进行必要地规范,合理地纳税,同时考虑给别人提供方便。发票怎么开要适应现在的网络时代。”

  对于假发票事件,国脉律师事务所的包树良律师表示,网店的日常运行应属于其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若卖家通过网店的销售模式来避开缴纳税收,这就构成了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征管法实施细则》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跨越障碍征税该如何推进

  对于电商平台上的企业来说,他们很担心征税后成本的上升,而且是否会一刀切,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最担心的就是电商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部门是否会由自己买单。这些都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增添了许多阻力。那么电商征税该如何推进?

  如何保护小微企业

  在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序中看来,国家的政策扶持,始终是影响对电商企业征税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因素。他说,不仅要从国家的税收利益,也要从支持企业走向世界的角度,来探讨税收问题。

  还应考量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在小微电商有些就是农民,好多外地农民都到江浙那边开网店,你看着他一步步地发展起来,我觉得应该给他们减免税的优惠,尤其是刚刚创业的。”周序中说。

  “关键是税务部门,要对有一定规模的网上商务公司有一个更公平合理的纳税标准,应该与传统零售企业统一纳税,把高于25%的超高部分给降下来,允许亏损网点抵扣,这一点对全国的零售行业都很重要。”全国政协委员、华润集团董事长傅育宁向《经济》记者建议称。

  这个建议也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委书记王荣的赞同,他向《经济》记者表示,过去在税收的监管上,因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所以设有征税边界,采取了一些简单化的征税方法,但随着未来产业的多样化和信息化,可能会形成更加科学、准确的征税体系。“一方面是更有利于企业在适度交税的基础上得到快速的发展,另一方面征税的方法能够进一步适应不同类型和内容的企业。”

    那么在摆脱双重标准的基调下,如何不影响大批C2C卖家的积极性?以拥有800多万中小卖家的淘宝网为例,一旦开始征税,势必要对他们产生很大的影响,或将加快C2C领域的洗牌速度,影响卖家继续做生意的积极性。
  
    这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中国首席信息官联盟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看来,纳税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不能把电商平台作为一个避税的天堂。

  “现在的确很多电商认为这是一个避税的平台,我认为要分类管理,对真正的小微企业,针对这种个人的网店的确为其创造一个环境,但是它本身的规模、能力、销售额都达到一定额度的时候必须要纳税,我觉得这样才能彰显公平。”徐晓兰认为,对小微企业界定清楚以后,在额度以内的企业可以给它一个时间表,在这个时间免税,但不能是永久免税,例如开一个公司壮大了之后又开一个小公司免税,这是不行的。

  除了要考量企业的发展阶段,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赵晓认为,起征点应该尽可能高一点,最好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内都不要征税。“现在3万元的这个起征点太低了,在大电商都在纳税的情况下,应该鼓励小企业去做。”

  每个人都将背着终身税号

  记者查阅《征求意见稿》了解到,其中一条规定“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这就意味着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会建立。

  “如何对电商征税,现在还在前期研讨,国际经验也不是很清楚,中国这个事情需要研究,但是个人税号是以后必须建立的一个制度,不是只针对淘宝,以后整个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将有终生唯一的税号,这个税号可以考虑跟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三号合一。”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向《经济》记者表示。

  有了纳税人识别号,其实就意味着网店店主们会按照自然人纳税人的管理,将不存在以前的税务登记问题。

  国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树良认为,网店店主应该增强意识。“个人网店经营者应当详细了解税收政策,充分运用起征点和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对于商户确实应当缴纳税款的部分,应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其自身行为,以避免承担未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网店店主也应该履行相关规定。

  除了实行纳税人识别号,推行电子发票同样有必要。

  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科长郑晓明表示,对于电商征税,缴税的主体应该区分开来,不同的主体应该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买卖双方发生了买卖行为,他们应该缴的是增值税,提供服务的运营商按税法的规定应该是缴营业税,所以在这里有些人经常会混淆概念。

  然而,电商平台目前营业额数据和缴税额大都是其自己公布的,很难看到公开的详细资料。运营商通常都说通过网站达成了多少的交易额,但是没有区别到底是买家和卖家交易的,还是它本身的营业额。所以现在运营商公布的数据也都是比较模糊的。

  在周序中看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式就是推行电子发票,有了它在网上买东西就会有销售记录统计,形成和银行平台联通的大数据平台。“如果把几个平台都联通,那对于征税来说没什么困难,电子数据就能生成它的销售额,这对于征税来说是非常便利的。”

  税务部门如何发力

  “现在的难点主要是电商的全面线上、无形虚拟化等特点给传统的管理方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方面也暴露出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管理的许多空白和盲点,另一方面是因为对网上销售没有立法,各级税务、监察等职能部门没有可依循的法律法规。”郑晓明向《经济》记者表示。

  面对困难,最不能缺少的就是监管环节。《征求意见稿》赋予了税务机关检查电商涉税情况的权力。其检查的基本流程是:对电商履行申报义务后,税务机关结合获取的第三方信息,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配比的综合分析,风险识别,启动确认程序;对案头审核不能排除疑点的,延伸实地核查;对涉嫌偷逃税的,由稽查立案查处;确定少缴税的,启动税款追征程序。

  程序已定,那么税务部门应如何推进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一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李建向《经济》记者表示,税务机关内部网络要与工商、银行、公安的网络连接,或实现定期的数据交换,多渠道、多角度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对从事电商企业进行实时监控。

  税务部门特别要留意电子取证。征管法草案解决了电子凭证缺乏法律效力的问题,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记账核算、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李建表示,这一规定既解决了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又解决了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交易特点使得税务机关追踪、掌握、识别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但《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这就给税务部门的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继续完善《征求意见稿》,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仍需要一部行业法律法规的出台。即便从税收的角度来看,有这样的一部法律同样重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日前透露,今年底要完成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草案起草,明年要力争能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向《经济》记者表示,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也要考虑跟税收相衔接。“我们打算出台电子商务法,应该处理好和其他现有法律的关系。比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要与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相衔接,在数据技术上要与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在纠纷解决机制上要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在电商税收上要与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相衔接。”

  对于涉税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王力建议,应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电子商务立法中就涉税的基础性、原则性和重要性问题,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职责。

  监管、监控和监督三措并举

  那么在电商征税过程中,电商平台该扮演何种角色、承担何种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今年两会便提交了《关于建议电商平台代扣代缴税费,消除电商与实体店双重标准的议案》、《关于规范电子商务平台、杜绝假货交易的建议》两份建议。

  他建议,税务部门创新网络征税手段,电商平台应该进行代扣代缴,以确保电商平台交易征税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电商漏税问题。“在正在孕育当中的《电子商务法》设立条款,要求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商家的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补充连带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方能促使电商平台尽最大责任和力量来解决其存在的问题。”

  那么电商平台承担这种责任是否合情合法?

  “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对网店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的监管。”两会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明确表示。

  但电商平台责任过重和过轻,显然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带来新的问题,过重会打击电商平台的商务积极性,过轻又根本负不起监管责任。(文中李建为化名)

作者:陈希琳 苏红宇 许亚…  编辑:等zhou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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