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推动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迈出新步伐
来源:《上海证券报》2022年04月26日 发布时间:2022-6-23
内容提要:
□《意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了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十四五”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动纲领,将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迈出新步伐。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立破并举”,从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到统一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再到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等方面加快改革创新。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重点推动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要素市场的高标准建设,积极推进新兴的技术和数据、能源以及生态环境市场的有序发展和创新发展。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营造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发展环境,包括:加快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为商品要素资源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提供基础保障;营造有利创新的氛围,为加快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新途径;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地方创新和区域一体化探索;加强引导和监督评估,创新探索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工具。
统一市场是发达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是大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进入新发展阶段,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明确了我国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十四五”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行动纲领,将推动新阶段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迈出新步伐。
一、深刻认识统一市场的内涵和特征
(一)统一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所谓统一市场,是指在一国(区域)范围内,基于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形成的各地区市场相互开放、规则统一、公平竞争、循环畅通的一系列市场制度安排。总体来看,完善的统一市场具有4个主要特征:
一是市场的开放性。即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市场之间相互开放、紧密联系,市场准入和商品、要素流动没有地域之间的限制和封锁,并与世界市场相互连通。
二是规则的一致性。即在一国(地区)内具有统一的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为所有市场主体和商品要素流动提供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的市场环境。
三是竞争的公平性。在统一市场内,各类市场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平等获得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四是商品流动和要素配置的高效性。商品和要素能够在一国(地区)范围内按照市场要求实现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
由此可见,在完善的统一市场中,市场壁垒基本消除,企业可以自主经营、平等竞争,消费者可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市场机制能够在一国乃至更大的范围内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加快建设统一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本质要求。
(二)完善的统一市场是发达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
从全球范围来看,统一市场建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与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是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整体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例如,美国统一市场建设发端于十八世纪后期的工业革命时期,工业规模快速扩大要求大量商品贸易跨越本州界限、在全国范围内流通,从而迫切要求联邦对州际贸易进行统一治理,破除各州的关税及妨碍州际贸易的各种壁垒,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同样,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欧洲8国“煤钢联盟”为标志,为适应各国在更大范围内销售煤炭、钢铁等商品和资源的要求,欧洲也开启了统一市场建设的步伐。到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建成统一的内部市场,欧洲统一市场建设经历了从商品市场领域进入到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全方位统一市场体系的转变,也由此塑造了欧洲在全球的整体竞争实力。
(三)统一市场建设是不同层级政府关系协调理顺的过程
尽管发达国家(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别,但是处理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关系,特别是中央与地方政府(成员国政府)的关系,是建设统一市场的关键。美国建国之初制定的邦联条例保留了各州很大的自主权和独立地位,各州均可制订各自的关税和经济法律体系,从而导致州际之间存在严重的贸易壁垒。在统一市场形成过程中,美国运用联邦宪法的“州际贸易”条款和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通过大量判例,逐步界定和划分联邦和州之间在贸易管理上的权限,提高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为其消除市场封锁分割、地方保护、不公平交易,促进国内一体化市场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样,在欧洲统一市场形成和建立欧盟的过程中,一方面,各成员国要认同欧盟的权威和相关统一政策,并将制定统一市场规则和标准的权利赋予欧盟的最高权利机构,即欧洲议会;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各成员国需要自觉地执行欧盟的统一政策并调整修改各自国内法律法规,从而确保形成统一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部市场。
(四)统一市场建设需要健全一致的市场规则和法律保障
虽然美国和欧盟分别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但是统一市场建设的立法、执行和司法皆属于权力的最高层,以强化顶层决策的权威性,形成统一的市场规则,降低地方政府对统一市场建设的干扰,消除地方保护的行为。在美国,全国统一市场的立法是美国国会,并在联邦宪法中制定了“州际贸易条款”,授权联邦政府对州际贸易加以调控,在《州际贸易法案》和《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中给予联邦政府监管统一市场的具体执行权,将司法解释和最终裁决权赋予联邦最高法院,各州必须遵守联邦法院对相关贸易条款的判决和司法解释。在欧盟,在其具有宪法意义的《罗马条约》及其补充条款中,对统一市场建设做出明确规定,并且统一市场的纲领性文件《完成内部市场》得到各成员国议会或全体国民表决通过,由欧盟委员会具体执行,司法解释和最终裁决权归属于欧盟法院。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成员国必须根据欧盟宪法和《完成内部市场》的规定对其国内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不得与欧盟宪法和统一市场法相抵触。迄今欧盟已制定了286项立法,通过立法来消除成员国之间阻碍货物、人员、劳务、资本自由流动的各种非关税壁垒。这些立法已有95%获得欧洲议会通过,其中有85%已转为成员国的立法。
(五)统一市场需要不断完善的治理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负责执行各项反托拉斯法律和维护统一市场的行政机构。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不仅有权规范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而且有权管理州际间以及与外国的商业行为管辖权。
欧盟统一市场建设的执行机构是欧盟委员会的统一市场司,负责监督、评估和推动各成员国参与统一市场建设。一方面,欧盟统一市场司专设了评估指标体系和“红绿灯”制度,对各成员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例行的欧盟部长级会议上公开,各成员国在统一市场建设方面的位次以及不足之处一目了然,从而给统一市场法规执行不力的成员国巨大的压力,敦促其及时改正。另一方面,公民或企业遇到与统一市场法令相悖的问题时,比如受到不公正待遇、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遇到障碍等等,可以通过当地的欧盟委员会分支机构或直接向统一市场司求助,如果在统一市场建设体系内仍无法解决,或不满意其解决方案,还可上诉到欧洲法院。这样的治理体系在相当程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