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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店法”延迟出台 利益多方各争所求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1-23 发布时间:2007-1-25 点击数:


  目前《条例》(草案)在具体内容上已经基本落定,难以马上出台的主要原因,是几大部委的意见尚未统一,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建设部尚存在不同声音。
    
  近日,本报获悉,起草修订历时四年,涉及国务院、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等政府部门的全国《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草案)(业界俗称“大店法”,下简称“《条例》”),已经递交国务院法制办,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有望在2007年出台。

  《条例》的最初发起人王填回忆,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期间,他第一次上书,在新的商务部组建后应当起草一部《商法通则》。王的身份是湖南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业界一直预测《条例》将于2006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但是最终未能如愿。
  
  不同声音
  
  据了解,目前《条例》(草案)在具体内容上已经基本落定,难以马上出台的主要原因,是几大部委的意见尚未统一,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建设部尚存在不同声音。而该《条例》仅依靠一两个部门难以推动,究竟谁来主导规划也涉及到多方利益。

  最关键的因素是在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搬迁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笔“国家商业网点资金”,该由国家拨付给哪个部门,也是争议所在。其次,由于历史问题,现在商务部并不负责市场和价格,因此单纯一个部委难以协调需要几大部委共同参与的商业网点建设工作。

  在几大部委的讨论中,对于具体实施过程也颇有争议。例如商业项目应该在哪个环节进行规划,对于已经立项的商业项目在过渡期内如何安排,土地开发商是否应当在前期拿到土地时就开始进行规划

  对于颇受关注的听证许可制度,在《条例》中并未提及多大面积需要听证。有专家曾建议,对于新开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米以上、位于密集地区的大型商业,应由商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包括城市商业、改革和发展、规划、建设、工商、土地、环保、交通等行政职能部门,以及商业社团派出的人员和专家组成。

  业界对于该《条例》评价也存在不同声音。

  据透露,《条例》草案只是粗略提出:“必要时,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究竟如何界定某个商业项目有“必要”的听证,并没有详细界定。同时,如何避免听证流于形式也成为一些专家关注的方面。

  《条例》中提出了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的企业处于5万-10万的惩罚措施。部分专家认为力度过轻,应当将惩罚额度至少提升到100万元。

  在企业界,普遍认为该《条例》应当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对于卖场面积由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定,部门房地产企业认为规定“县级城市1500平米、地级城市3000平米”应由政府部门出面批准规划的条件过于苛刻。
  
  民企上书
  
  王填至今认为“大店法”势在必行。作为一家拥有200多家网点、销售超过30多亿元的民企老板,王填认为国内流通业存在着商业网点重复建设、布局散乱、行业发展无序的现状,外资零售业超国民待遇的过度开放严重损害了流通产业的健康发展,他呼吁,出台一部《商法通则》刻不容缓。这就是《条例》的最初雏形。

  王填建议,卖场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需由商务部所属各地商贸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交通、行业协会共同确定。第二,对于网点已饱和的商圈,如外来投资者需加入,必须通过购并等资本手段进入,不能新建。第三,面积超过两万平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需建在城郊结合部,以免产生交通堵塞等问题。

  此外,王还建议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大型超市开店的听证制度,充分论证大型店铺开设的合理性。

  在全国人代会结束后,王填又向商务部等部委反映,同时请教了国内一些著名的商业专家、法律专家,认为应当从商业大店立法做起。

  2003年7月,中国商业政策研究会,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召集有关商业城市规划、商业、法律专家和国务院研究室、商务部有关人士,专门开展了商业网点布局和大店立法研讨会。此后,以国内著名商业专家万典武为组长,法学教授徐学鹿,商业专家李禧华为组员的专家组对商业大店立法进行调查研究。在近一年的调研中,专家研究了国内外有关商业立法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城市商业大店建设的情况及问题。

  2004年1月,《商法通则》初稿形成,2004年2月,有关商业、法律专家再次召开座谈会,对初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在2004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王填正式提出了议案,将《商法通则》改为《商业大店法》,立法目的是:避免城市中的商业大店(如大百货店、大超市、大卖场、购物中心等)盲目发展,造成商业的过度竞争。议案一共包括两个附件:《商业大店法》(建议稿)和《关于<商业大店法>(建议稿)起草的说明》。其中《商业大店法》(建议稿)提出了立法的宗旨和依据,规定了我国各城市商业大店的标准和城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本法的适用范围,审查的内容,建立听证会制度及法律责任等等。

  此前,我国商业网点工作的法制建设早已开展,但是尚为粗浅。1991年5月原商业部曾发布了《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原内贸部又发布了《城市商业网建设管理规定》,由于机构调整等原因,这项工作暂时被搁置。

 

作者:冯青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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