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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视角下反倾销措施适度实施问题研究           
公共利益视角下反倾销措施适度实施问题研究
副标题:
作者:张坤  郝亮 来源:商业时代 2013年第5期 人气: 时间:2013-3-6 9:32:04 进入论坛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保护主义再次抬头,各国政府对本国产业保护倾向随之增强,反倾销作为符合WTO公平贸易原则的贸易政策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频繁采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国外产品在华倾销日趋激烈,严重制约了国内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我国政府也多次采用反倾销措施对重要产业加以保护。近年来,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已经涉及化学、电子、冶金、造纸、纺织、医药和轻工业等多个行业。2011年10月,商务部最终裁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商务部提出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并作出决定,自2011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在2.2%-25.5%之间。
 
  尽管反倾销措施正逐步成为产业保护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反倾销措施是一把“双刃剑”,即在保护国内受损害产业的同时,将对消费者的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反倾销的福利效应时,业已提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应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不能片面保护受损害产业的利益(沈瑶等,2003,2005;朱钟棣、鲍晓华,2007)。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反倾销税针对的是特定进口厂商,这种不同于一般关税的歧视性很可能导致贸易转移效应的产生,即由于反倾销措施导致指控发起国对某倾销对象国涉案产品的进口减少,为维持一定的供求平衡,促使指控发起国对于非指控对象国同类产品的进口增加。就一般关税而言,征收关税对全部进口厂商和国内厂商的影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一定会随之扩大;但反倾销税的征收尽管可以有力地减少对倾销厂商的进口量,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却会使得同为竞争对手的其它进口厂商一并获利,从而在这样一种“三足鼎立”的关系中,反倾销的贸易救济效果会被削弱。

  可以看出,由于反倾销税的征收会导致产品价格上升,故而会对产品消费者的福利产生不利影响;但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倾销厂商减少的进口量可能会为其它进口厂商所替代,从而限制国内厂商的产量增加。由此可见,反倾销对其它进口厂商具有正的外部性效应,由于其它进口厂商同为国内厂商的竞争对手,因此就产业保护的角度而言,这种正的外部性是我们不希望有的。进一步地,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在十分强烈的贸易转移效应下,反倾销措施甚至可能只是“为他人做嫁衣”,即国内消费者的福利损失仅仅换取了国内产业十分有限的发展,更多的利益却为其它进口厂商所占据。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或许应该对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采取一种更为谨慎的态度。既不能过于盲目的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不能步入“因噎废食”的另一极端,在本当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犹豫不决。由此,本文将通过构建相关模型,分析存在贸易转移效应时,反倾销措施是否真正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从而为实践中反倾销措施的适度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文献综述

  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救济手段,其直接效果是通过抑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基于美国(Staiger and Wolak,1994;Krupp and Pollard,1996;Prusa,1996)、欧盟(Messerlin,1989; Brenton,2001)、中国(鲍晓华,2007)的相关研究表明,反倾销的贸易抑制效应十分显著。由于反倾销可以针对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厂商,本质上是一种歧视性待遇,因此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国内外学者的一系列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做出了有力支持。Prusa(1996)根据1980年到1988年美国反倾销的产品贸易数据,发现贸易转移效应是一种普遍现象,即使是最后没有裁决的反倾销案例,非指控对象国的进口量在立案后也有明显增长;Lasagni(2000)通过对欧盟进口的CD-ROMS的研究发现,在实施反倾销税之后的第三年,非指控对象企业的进口增加了大约40%;沈瑶、王继柯(2004)以丙烯酸酯为例,考察贸易转移效应,发现第一次立案时贸易转移问题非常突出,但通过第二次立案扩大涉案的对象国有效地抑制了贸易转移效应,从而从正反两方面揭示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

  关于反倾销措施适度实施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讨论最优反倾销税率的确定问题,基本思想是借助博弈论方法,构建政府与厂商的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进行分析(Davies and Mcguiness,1982;Gruenspecht,1988;Simon,Nicolas and Jacques-Francois,1995)。其中第一阶段为政府确定反倾销税率,第二阶段为各参与博弈的厂商选择产量或者价格。在第一阶段的政府决策中,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一般令政府的目标函数包含受保护产业利润、税收收入、消费者剩余三个方面(沈瑶,王继珂,单晓菁,2003;王婷婷,钟根元,2008;王珂珂,钟根元,2009);在第二阶段的厂商决策时,出于模型简化的考虑,已有研究往往仅引入了国内厂商和倾销厂商两个博弈参与方,其中Simon,Nicolas and Jacques-Francois(1995)根据古诺和伯川德模型较为细致地探讨了反倾销政策的受益方,王婷婷、钟根元(2008)则基于斯塔克尔伯格模型进行分析。

  总体来看,国内外学者对于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已经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有力的证实了贸易转移效应的实际存在。而就反倾销措施的适度实施问题,现有文献也已经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能够基于公共利益分析最优反倾销税率的影响因素。然而,我们发现,就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而言,现有文献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尚有所脱节,即尽管实证研究已经有力证实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但在构建模型进行理论分析时,却往往忽略贸易转移效应。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贸易转移效应不仅是反映反倾销税区别于一般关税的本质特征,而且将对反倾销的福利效应产生重要影响。由此,本文通过引入第三方厂商,充分考虑贸易转移效应,构建本国政府、国内厂商、倾销厂商、其它国外厂商四方动态博弈模型,系统研究反倾销措施是否真正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模型构建及求解

  设一国国内市场上有三个厂商,分别为倾销厂商A、国内厂商D、其它国外厂商F,均具有不变的边际成本,分别记为ca,cd,cf 。三厂商销售同质产品,其反需求函数为p=a-bq=a-b(qa+qd+qf ),其中qa,qd,qf分别为厂商A、D、F的产量。

  假定厂商A被征收反倾销税,记税率为t。假定厂商A的倾销行为为非掠夺性的,即厂商A的倾销行为只是当期利润最大化的结果,而非为了实现长期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策略。由此,就厂商决策而言,本文所采用的模型是静态的,即不考虑厂商的跨期决策,而是假定三厂商的目标函数均为当期利润最大化。
 
  假定三厂商同时进行产量决策,即适用于古诺模型。假定基于公共利益原则的本国政府在决策时考虑受保护产业利润、税收收入、消费者剩余三方面因素,并且对各方利益平均赋权,即其目标函数为:max(πd +tqa+CS )。

  所有上述信息均为共同知识。由此,国内政府A、D、F三厂商即构成完全信息四方动态博弈。其中第一阶段为国内政府确定反倾销税率t,第二阶段为三厂商进行古诺博弈。用逆向归纳法求解此博弈,从而得到最优反倾销税率。本文认为,如果最优反倾销税率为正,则表明反倾销措施的确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反之,基于公共利益原则,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能并非最优选择。

  通过逆向归纳法最终求得(1),此即为最优反倾销税率,具体推导过程不再赘述。在求解过程中可以看出,征收反倾销税后,倾销厂商的产量下降,即反倾销具有负的贸易破坏效应;其它国外厂商的产量上升,即反倾销具有正的贸易转移效应;国内厂商的产量上升,即反倾销具有正的产业救济效应;总体来看,三厂商的总产量下降,即反倾销从整体上抑制了涉案产品的总供给。值得一提的是,由征税前三厂商的均衡税率大于零可以推知a>3ca-cd-cf(2),a>3cd-ca-cf(3),a>3cf-ca-cd(4)。一方面,本文认为式(2)-(4)是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否则将会导致均衡产量非正的情形出现;另一方面,满足式(2)-(4)的所有情况都在我们的分析范围之列。

  接下来,将在式(2)-(4)成立的情况下,判断所求得的最优税率是否大于零。假如有cf≥cd成立,则将(2)式带入(1)式,容易判断t*>0;假如有cf≥ca成立,则将(2)(3)(4)三式相加并带入(1)式,也不难看出t* >0。但是,假如有cf 3ca+cd-cf,则t* >0。为了更为直观的说明以上结论,不妨设ca=cd=3,cf=1,则由式(2)-(4)成立,可推知a >5;此时(1)式可写为。则可以看出,若5,则t* >0。

  主要结论

  根据前文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当满足cf≥cd或cf≥ca,即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大于倾销厂商或国内厂商时,可以判断最优反倾销税率大于零。也就是说,此时反倾销措施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认为,就同质产品而言,边际成本较低的厂商往往会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事实上古诺模型也的确支持这一观点。在三方厂商的博弈中,对倾销厂商征收反倾销税实质上意味着在削弱倾销厂商的同时,促进了其它国外厂商的发展。当倾销厂商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它外国厂商时,意味着其市场份额高于其它国外厂商,则其为国内厂商的主要竞争对手,故此时应征收反倾销税;当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它国外厂商时,意味着其市场份额高于其它国外厂商,则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并不会过于严重地对国内厂商构成威胁,故此时应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当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低于倾销厂商和国内厂商时,意味着其市场份额处于领先地位,此时对倾销厂商征收反倾销税或可视作一种“劫贫济富”的行为,而贸易转移效应可能会使得本已是国内厂商主要竞争对手的其它国外厂商获利更大,从而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最低的情况下,对于较大的市场容量,征收反倾销税仍然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这是因为,假如有充分大的市场容量,则三厂商的市场份额将趋于相等,因此此时反倾销措施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当反倾销措施的确有助于公共利益时,本文还想进一步了解,最优反倾销税率与哪些因素有关。观察t*的表达式不难发现,最优反倾销税率受本国市场容量a、倾销厂商的边际成本ca、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cd、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cf 等因素的影响。具体结论如下:

  最优反倾销税率与本国市场容量正相关。即国内市场消费者越多,市场容量越大,则政府应该选择越高的反倾销税率。直观上讲,这主要体现了一种“水涨船高”的思想,因为市场容量越大,则相应地厂商价格越高、产量越大,由此反倾销税率将会随之提高。

  最优反倾销税率与倾销厂商的边际成本负相关。即倾销厂商边际成本越低,则政府应该选择越高的反倾销税率。本文认为,国外厂商边际成本较低意味着国外厂商具备较高的竞争力,会对本国产业造成更为严重的打击,因此需要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最优反倾销税率与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负相关。即国内厂商边际成本越高,则政府应该选择越低的反倾销税率。这一结论可能与我们的直觉相悖,因为国内厂商边际成本越高,往往意味着国内厂商在生产技术或者管理运营等方面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从而在与国外厂商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则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理应采取更高的反倾销税率。实际上,上述分析仅仅看到了问题的一方面。这是因为,国内厂商边际成本越高,则政府“保护落后”的行为将对国内消费者的福利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换言之,如果仅考虑消费者利益,则国内厂商边际成本越高,恰应选择越低的反倾销税率。由于政府决策基于公共利益原则,故难以简单的判断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对最优反倾销税率的影响,因为这取决于政府对国内各方利益的赋权。但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推断,当消费者福利被赋予相对较高的权重时,最优反倾销税率将与国内厂商边际成本呈现负相关关系。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初衷在于保护产业并兼顾消费者利益,因此对各方利益的平均赋权实质上意味着对消费者福利赋予较高的权重,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的确可以得到最优反倾销税率与国内厂商边际成本负相关的结论。

  最优反倾销税率与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正相关。即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越高,则政府应该选择越高的反倾销税率。这是因为,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反倾销在减缓来自倾销厂商竞争压力的同时,会增强其它国外厂商的竞争力。当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较高时,意味着其竞争力有限,至少不会对国内产生形成太大的威胁,这时候出于产业保护的目的,应主要考虑减缓来自倾销厂商的竞争压力,故最优反倾销税率会较高;当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较低时,正如前文所讨论的,这时我们甚至无法简单的判断最优税率一定为正,即使最优反倾销税率为正,由于其它国外厂商才是国内厂商的主要竞争对手,故此时最优反倾销税率会较低。

  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国内厂商或倾销厂商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它国外厂商时,反倾销措施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就我国反倾销的实践而言,这种情况较为常见。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具有较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从而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可能较低;另一方面倾销厂商的倾销行为也往往伴随着低成本。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出,国内厂商可能由于技术落后从而具有较高的边际成本,倾销厂商在特定情况下的短期倾销并不一定意味着低成本,这时便可能出现其它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同时低于国内厂商和倾销厂商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对反倾销措施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本国政府往往无法准确的测度三方厂商的边际成本,特别是国外厂商的边际成本,但是总可以观测到三方厂商的市场份额,基于在古诺模型中边际成本对市场份额的决定性作用,在实践中我们可能更关注三方厂商的市场份额,并以此作为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依据。具体而言,当其它国外厂商的市场份额有较为明显的优势时,反倾销措施的实施需格外谨慎。

  在实践中,可能有一种误解,即认为两个国外厂商同为国内厂商的竞争对手,尽管基于客观条件,无法对头号竞争对手征收反倾销税,但通过对二号竞争对手征收反倾销税,仍可以起到产业保护的作用,故而此时仍应采取反倾销措施。诚然,此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有助于国内厂商当期产量和利润的提升,但是由于贸易转移效应的存在,国内厂商利润的提升,再加之政府税收收入,仍不足以弥补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即此时反倾销措施有损公共利益。进一步地,本已是国内厂商主要竞争对手的国外厂商从反倾销措施中获利,却无需付出任何额外的成本,长期来看这种市场格局的形成将对国内厂商更为不利。因此,即使仅从产业保护的角度出发,假如其它国外厂商的市场份额已经明显处于领先地位,则对倾销厂商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仍将是一种短视行为。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反倾销措施只能是一种短期政策,因为一国产业要想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仅靠本国政府的保护是必然行不通的。进一步地,如果国内产业仅沉浸于政府的保护中,从而失去自主创新技术进步的动力,甚至会出现“越保护越落后”的情况,从而严重有悖反倾销措施的初衷。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故而反倾销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因此,在适当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同时,政府应将产业升级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努力实现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转型,从而真正有助于国内产业发展壮大。

  1.Bierwagen,R.M.,Hailbronner,K. Input,Downsteam,Upstream,Secondary and Components of Subassembly Dumping[J]. 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8(22)
  2.Krupp,Corinne and Skeath,S.P. Market responses to antidumping laws:some evidence from the us chemical industry[J]. 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1996(29)
  3.Lasagni,A. Does country-targeted Antidumping Policy by the EU Create Trade Diversion[J]. 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0(4)
  4.Prusa,Thomas J. The Trade Effects of US Antidumping Actions[R]. NBER Paper5440,January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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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Staiger,R.W.,Wolak,F.A. Measuring Industry Specific Protection: Antidumping in the United States[R]. 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 Microeconomics,1994
  7.Viner,J. Dumping: A Problem in International Trade[M],A.M.Kelly Publishing,New York,1923,reprinted 1966
  8.鲍晓华.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评估[J].经济研究,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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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沈瑶,王继柯,单晓菁.中间品反倾销税的适度征收问题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2003(4)
  11.王珂珂,钟根元. 基于上下游垄断市场结构反倾销税率的博弈分析[J]. 国际经贸探索,2009(2)
  12.王婷婷,钟根元.基于上下游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反倾销模型[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5)
  13.钟根元,王方华.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反倾销税率优化定价模型[J].国际贸易问题,2003(1)
  14.朱钟棣,鲍晓华.反倾销措施对产业的关联影响-反倾销税价格效应的投入产出分析[J].经济研究,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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