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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华反倾销应对策略研究         
国外对华反倾销应对策略研究
副标题:
作者:王旭青 来源:《经济师》2011年第1期 人气: 时间:2011-12-13 16:45:09 进入论坛
    近年来,反倾销问题一直是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热门话题,该项贸易保护措施对我国企业的频繁使用使我国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也成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大障碍。我国政府及出口企业该如何加强应诉能力,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思的问题。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倾销,其英文为dumping,目前各国对于倾销的定义普遍采纳的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此外,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如果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市场,该产品则视为倾销。可见,倾销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为地使同一产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售价不同。这种人为的差价并不是指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而是指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只要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就构成倾销。
  
    2.反倾销的概念。反倾销,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同产业的利益免受损害,为了有效遏制出口商向进口国倾销其商品的行为,进口国针对出口商的倾销产品而采取的措施。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多以针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为手段,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抵销损害,以达到保护进口国本国相同产业的目的。反倾销在本质上是贸易摩擦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国或地区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它是WTO所规定的一种合法的贸易救济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抵制倾销以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和公平贸易。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反倾销措施日益成为积极的贸易保护措施,一些国家甚至滥用反倾销措施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外贸进出口总额快速增长,成为继美国和德国之后的世界第三大贸易国。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引发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不安,打压中国出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措施”频繁出现。
  
    1.国外对华反倾销数量多、频率高、金额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量也急剧增长。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大量的中国产品销往国外,“中国制造”越来越引起国外企业的关注,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针对我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反倾销越演越烈。根据商务部网站所公布的资料,2009年欧美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已过百件,涉案总额超过116.8亿美元。
  
    2.涉案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对华反倾销国家越来越多。国外对华的反倾销产品从最初的几种产品扩大到目前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五矿、轻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食品、医疗保健、纺织等在内的10多个行业,4000多种商品。对华反倾销的国家除了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外,2009年9月份以来,阿根廷、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3.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区域及案件急剧增加且反倾销税逐年增加,从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面对如此高的税率,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占有的市场份额。
  
    4.国外对华反倾销具有连锁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因害怕我国的产品对其也造成损害而也采用反倾销进行预防。2009年我国的纺织品、钢材、冶金等行业的一些产品都遭受了这种厄运。
  
    三、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诉讼的原因
  
    1.国外的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对进出其国境的货物需要征收一定的关税。关税本来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但是在保护主义盛行期间,有些国家曾一度对外国进口商品征收高额的进口关税,以便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削弱其竞争力,使之无法在国内市场中与本国商品竞争,从而达到保护本国商品的目的。它不符合贸易自由化的要求,也与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目标相悖。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立以后,不但把关税减让列为总协定的重要原则,而且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我国现在已是世界制造中心,支持我国出口贸易增长的主要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和能源密集型产品。但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往往遭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因为一些发达国家企业,由于资本沉淀和劳动力转移等退出障碍的存在,不愿退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或者尽可能延长退出时间。这样在产业结构完成升级之前,就需要政府来提供某种程度的贸易保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摩擦只会增加,反倾销只不过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而已。
  
    2.国外对华实行反倾销歧视,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国外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无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待遇,而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国外在确定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上存在严重的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而且在替代国的选择和替代价格的确定上还存在很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往往故意选择产业不发达或市场价格畸形的国家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导致中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被严重高估,使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时很难胜诉,而且被裁决很高的反倾销税。
  
    3.企业不积极应诉。国外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主要是由于中国企业缺乏对反倾销的了解,不懂反倾销的法规与运行机制,缺少应诉经验,惧怕打官司。而且反倾销应诉时包括收集资料、聘请律师、组织人员参与应诉等都需要支出不少费用,尤其是高额的律师费,使许多中小企业只有选择放弃。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也使企业不能按要求及时应诉。有的企业存在不良的应诉心态,看到应诉的高额花费,心存“搭便车”的侥幸心理,希望别人出头,自己坐顺风车。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也使企业不能按要求及时应诉。
  
    4.企业间无序价格竞争,出口结构失衡。从产品结构上看,目前中国出口较多的为纺织、机电及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相对偏低,缺乏自主品牌,而且原料与劳动力价格低廉使中国产品具有低成本的价格优势,本身容易被误认为倾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企业数量增长过快,又多为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营销中急功近利,没有长远规划,一旦发现某种产品在国外市场有利可图,便盲目上马,过度投入。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模式落后,销售策略单一,在国际市场营销中一味采取低价竞争策略,竞相展开价格战,且降价幅度不断升级,致使产品价格变得更低。
  
    四、国外对华反倾销应对策略
  
    1.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争取“市场经济地位”。“非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最大障碍。尽管我国在加入WTO时承诺15年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提出异议,但“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而是经济问题政治化。而政治化的问题就必须用政治手段加以解决。而且是否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可以由各国自行决定。这就意味着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外交谈判来解决我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一方面政府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应尽量争取主动,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磋商和制订,遇到歧视性的待遇,要坚决还击。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在互访过程中不但要加强政治外交,还要加强经济外交,向外国政府介绍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介绍我国经济体制、外贸体制改革的进展,阐述我国需要进一步推进市场经济的理由,使对方能够认识我国的现状,从而减少国外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
   
    2.政府引导和规范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加强出口企业经营活动的引导,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帮助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出口市场过分集中的不合理分布状况。规范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强外贸监督,严格控制低价竞争行为。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为了自身利益而低价出口的企业予以坚决打击和严厉处罚。加强对出口数量的宏观管理,保持出口价格和数量均衡发展,维护正常、有序、公平的出口秩序。
  
    3.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强有力的组织和协调作用。要想启动反倾销调查,行业协会或商会的沟通和联系不可忽视,商会及行业协会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做到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和队伍,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第二要做好对国外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工作;第三,要规范出口竞争秩序;第四要强化应诉立法和应诉力度。
  
    4.建立反倾销应诉激励机制。通过应诉与收益对称的机制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政府要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将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相结合,可采取积极应诉和胜诉企业享有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优先权等激励方式。同时,要强化应诉立法,加大奖惩力度,彻底改变“一家应诉,多家收益”的“搭便车”现象。另外,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用以支付企业应诉的相关费用。基金可采用多种灵活的方式收取,如依据企业出口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比例的份额,也可从出口企业的年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可在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由应诉基金支付应诉费用。
  
    5.企业转换市场营销理念与模式,提高产品竞争力。出口企业要正确规划企业发展战略和科学进行经营决策,选择市场空间较大的项目,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价格,树立“以质量取胜”的经营理念。既要充分利用中国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低廉的优势,又要提高质量档次、增加科技含量、改善外观包装、增强品牌意识、树立品牌形象、拓展售后服务等。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国外市场,增强产品的可持续竞争力。有能力的企业还可改变经营模式,实施“走出去”战略,实行生产本土化经营,由间接投资转变为直接投资,绕过反倾销等贸易壁垒。
  
    6.加快高素质复合型反倾销人才的培养。反倾销工作技术性强,需要掌握法律、外贸、财务、外语等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政府应从战略角度出发,培养一批法律、经贸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员,加速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反倾销应诉队伍,尽快扭转中国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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