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利用Probit模型对影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检验,发现中国入世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化工及钢铁行业很容易被提起反倾销调查;而我国过去被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也更容易被欧盟提起新的反倾销调查。因而应对欧盟的出口进行调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同时在反倾销案件中要重视对欧盟成员国的游说工作。 关键词:欧盟;反倾销调查;Probit模型 过去二十年来,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双边贸易急速提升。如今,欧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并且中国也已成为欧盟主要的贸易伙伴和进口国。在1978~2006年问,双边贸易额增长了60倍。2009年,中欧贸易额为3641亿美元,占中国全球外贸总额的16.5%。其中,中国对欧出口2362.8亿美元,占中国总出口额的19.7%;中国自欧进口1278亿美元,占中国总进口额的12.7%(仅比第一大进口市场日本所占份额低0.3个百分点)。但双边的贸易摩擦也伴随着贸易额的增加而增长,中国已成为近几年来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标。 一、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政策及演变 (一)欧盟反倾销法
1968年,在欧共体成员国政府将商业政策与关税制定权移交给欧盟之后,欧洲的第一个反倾销法规诞生。1979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被欧洲各国通过,反倾销与反补贴关税协定也随之通过。目前使用的反倾销法框架于1995年写入欧共体条例,并于1996年3月6日生效。欧盟的任一行业可直接或间接通过本国政府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在接下来的45天中,由欧盟委员会审查投诉,征询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国的意见,并判断该投诉是否值得正式调查。当没有足够证据或低于欧盟总产量的25%时,该投诉将被拒绝。接着,欧盟委员会调查倾销是否发生以及进口商品对欧盟的行业是否有重大损害。调查一般不会超过1年,并在任何情况下最多不能超过15个月。在调查过程之中,欧盟必须与成员国磋商,欧盟委员会允许成员开征2到9个月的临时关税。在这之后,部长理事会决定出更加具体的关税。关税可以是强制征收从价税(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可以是向每个产品增加固定金额的关税或确定一个最低价格(假设比出口价格更高)。反倾销税可以在欧洲初审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可以通过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总之,欧盟委员会负责调查投诉以及评估投诉是否合理,可以决定采取临时措施,以及对钢铁和煤生产采取最终措施。在其他情况下,部长理事会决定反倾销税是否征收。因此,由于反倾销税征收与否的投票规则的改变,欧盟成员国对于关税征收的态度变得更加重要。在最终关税的决定过程中,部长理事会中简单的多数就能通过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在2004年3月8日前,弃权票会被算作反对提案国的关税征收计划。但是根据新的投票规则,弃权票被算作是支持提案国的关税征收计划。因此,对于反对设置关税提案的国家,他们必须明确投票反对关税,弃权票将被计入“赞成票”。 (二)欧盟反倾销政策中的市场经济待遇与个别待遇
长期以来,欧盟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的进口产品很容易发起反倾销调查。但中国企业可以去申请特别待遇,比如市场经济待遇和个别待遇以获得有利地位。
1、市场经济待遇。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有两个标准中国公司必须考虑到。首先,申请的公司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是根据市场信号做的决定,并且没有受到国家的干预。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时,如果该申请公司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受到严格限制或在顾客之间没有价格差异,那么欧盟委员会通常会拒绝申请。其次,申请的公司必须提供清晰的会计报表。一般来说,申请市场经济成功的决定因素还是在于通过欧盟委员会的调查。事实上,欧盟委员会的调查是很严格的。如,在欧盟委员会针对中国钼铁的反倾销调查中,企业之前得到的临时市场经济待遇终被取消。因为欧盟委员会发现,中国五矿进出口工商会对此进行了干预,商会让通过市场经济待遇的公司与其他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失败的公司和国有企业合并出口,以便享受市场经济待遇。
2、个别待遇。在个别待遇中,欧盟委员会设置来向非市场经济的出口商销售商品数量的上限。但出口商可以获得个别税收待遇,如果该企业部分或完全是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是合资企业,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他们可以自由转移资本和利润;出口价格和数量、条件和销售条件都可以山自己决定,并且收入属于私人公司;汇率是依照市场汇率;企业很少受到政府的干预。 二、欧盟反倾销调查影响因素分析 近年来,很多学者对影响反倾销调查的各种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坎内特等(Knetter&Prusa,2003)对1980—1998年问欧盟和其他三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汇率变动对反倾销案数量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然而国内实际GDP的增长对申请数量有显著影响。山雷多等(JaJlab Sandretto&Gbakou,2006)发现工业发展是影响欧盟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主要因素。伯恩(Bown,2007)研究表明,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反倾销调查申请方面越来越受到歧视。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这种对中国的歧视与外国希望通过对中国产品征收高进口关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筹码有关系,世贸组织成员对中国产品的贸易歧视主要通过使用新的“中国特保”来限制进口。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些经济因素如何影响欧盟对来自中国的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一)数据和方法
Probit模型因变量是欧盟对来自于中国的产品是否发起反倾销调查,具体为:Probi(y=1|x)=φ(yi)=φ(a1x1+a2x2+…+anxn)(1式)。其中,y是因变量,φ为累积正态概率分布,x1…xn为解释变量。本文构建了1998—2006年问欧盟对来自中国的1013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情况的数据。其中,反倾销的数据来自“全球反倾销数据库”及欧盟委员会网站,贸易数据则来自联合国的贸易商品统计(COMTRADE)数据库。 (二)变量描述
因变量(y)为1996—2006年问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情况(ADPROB)。 在解释变量方面,选择了来自中国进口增长、中国入世、宏观经济冲击、以前被反倾销调查情形及行业特征等变量: 1、进口增长变量。一般来说,某种产品进口越多意味着国内厂商面临的竞争压力越大,该产品最终被提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就越高。选用了两个衡量进口增长的变量,一是进口渗透率,即来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在欧盟同类进口产品中所占百分比,并对其取对数;二是进口增长率,即来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年度增长百分比。 2、中国入世效应。考察中国入世前后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模式是否发生了改变。本文利用虚拟变量来衡量中国入世的冲击效应,其中1996—2001为入世前阶段,2002—2006为入世后阶段。 3、宏观经济冲击。由于GDP、汇率、贸易平衡情况等宏观经济的波动对一国发起反倾销调查都有着显著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将这些宏观经济变量纳入到模型中。本文使用年度虚拟变量来捕捉宏观经济冲击的影响。
4、以前被反倾销案件记录。考察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后会不会增加日后相关产品被反倾销的可能性。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检验,将前两期产品是否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作为以前反倾销案件记录变量,并将该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同章产品也考虑在内。 5、行业特征。为了考察行业特点对反倾销调查发起情况的影响,本文将该产品是否属于化工(HS28-38)、纺织服装(HS50-63)、鞋类(HS64-67)、机械(HS84-85)、钢铁(HS72-83)等行业作为解释变量。 (三)实证结果和解释
1、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模式发生了显著变化。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即1998—2001年,进口竞争力变量的系数是统计不显著的。在这段时期,只有先前的反倾销变量和年度虚拟变量的系数是显著的。然而,在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很多变量的系数都开始变成统计显著了,如进口比率、化学品、金属和其他一些工业变量等。1998~2006年,人世后欧盟从中国进口产品的比例越来越高,欧盟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几率就越大。各种实证分析的结果一致表明,中国入世后,欧盟对中国反倾销的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入世后,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模式发生变化的原因如下:第一,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欧盟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显著增加。2007年,中国对欧盟(由15个成员国组成)的贸易出口总额达2213亿美元,环比增长30.9%。相比之下,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仅为106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21.4%。第二,受到中国入世议定书内容的影响。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当中国认为在欧盟的反倾销处理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则可以采取报复性行为而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限制。但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后,就必须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相关协定书的共识。人世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等内容使得中国不得不忍受贸易国的反倾销调查行为而不能随意报复。在没有了贸易报复威胁的情况下,随着进口额的增加,欧盟就更容易针对中国的进口增加提出更多的反倾销调查。第三,来自欧盟当地工业部门的政治威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当地的工厂在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投诉中表现十分积极。 2、化工及钢铁行业更有可能被发起反倾销调查,而纺织行业的参数并不是统计显著的。2006年,欧盟从中国进口货物的数据中,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占欧盟总进口额的30.77%,但欧盟的纺织业却没有主动提出反倾销诉求。这一现象可从两方面加以解释。第一,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书中“特殊保护措施”这一条款,欧盟可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来控制从中国的货物进口,而不是提出反倾销诉求。第二,2005年6月10日,欧盟和中国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承诺在2008年底之前,控制欧盟从中国进口纺织品数量(但此后,在纺织品方面欧盟与中国没有达成任何新的协定)。因此,纺织品行业的贸易保护压力得到了有效控制。 3、之前的反倾销记录对将来的反倾销诉求的提出有较大影响。研究表明,在1%水平下,先前的反倾销调查记录变量的参数在整个时期内是统计显著的。这意味着在过去的t-1时段里被提出过反倾销诉求的产品,在t时段更有可能成为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对象。因此,之前的反倾销记录对将来反倾销调查有着深远的影响。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以上分析表明,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欧盟对于中国提出反倾销的模式发生了重要改变。这个改变反映了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问题:从2001年开始,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激增;一些行业,尤其是化工和钢铁行业,在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中的关注度要高于其他行业;在之前有过反倾销记录的中国进口产品,更加容易面临欧盟新的反倾销调查。因而中国政府有必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从而化解欧盟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困局。 第一,监控对欧洲的贸易出口。中国政府出台了大量贸易政策,通过减少出口来保持与产业政策调整的一致。这包括对一系列能源、原材料密集型行业出口退税的减少,调整出口关税和收紧贸易政策。事实上,中国在来自其他贸易国家的压力下,已经在逐步调整出口贸易的结构。从2007年6月开始,对于超过2800个出口项目,开始了一轮减少出口退税优惠的行动,在此次调整中,中国大幅减少了出口退税或者甚至取消了出口退税。中国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也发表声明,提出了一系列限制加工贸易产品,主要涉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塑料材料加工和塑料加工产品、棉纱、纺织品和家具等等。在这些政策实施下,中国贸易的出超状况将可能得到改善。第二,中国的企业应尽快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强自律能力,以减少贸易摩擦,并增加和欧盟企业的合作关系。第三,欧盟各个成员国的态度在整个反倾销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以足够重视。在欧盟对中国皮鞋的反倾销案例中,由于制鞋行业受到中国企业低价产品冲击的程度不同,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在反倾销中的立场也大不一致。意大利、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南欧国家由于直接受到中国低价鞋产品的威胁,组成了“保护主义”集团;而另外一些欧盟成员国如瑞典、英国、丹麦和荷兰等国家国内鞋业生产基本已经转移,鞋类产品的批发零售很发达,因而极力反对征收反倾销税,主张自南贸易。这些同家组成了“自由贸易”集团,在这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两大集团进行了大规模的游说竞赛,最终欧盟以13比12的投票通过了向中国的皮鞋进口征收反倾销税。一票之差,使中国皮鞋被征收反倾销税。因此,在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中,游说欧盟成员国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中国的公司也应该加强与跨国企业的合作,这些企业在欧盟的反倾销案例中,有很大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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