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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应诉中的财务使命及其战略         
反倾销应诉中的财务使命及其战略
副标题:
作者:冯巧根 来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6年08月05日 人气: 时间:2006-8-7 8:09:36 进入论坛


  [摘要]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五大贸易国,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最多的国家;同时,由于受市场经济地位歧视的影响,我国被裁定的反倾销比率也是世界上最高的,由此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反倾销已成为我国企业界和会计界必须面对的课题。因此,从会计学的视角审视反倾销,研究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中的财务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应诉;财务战略

  面对入世后的新情况,经贸界的一些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在WTO各协议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优惠规定和做出的减让承诺,并不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而是一些空泛的原则性表态(汪尧田,1995),这些条款缺乏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有专家提出,“似乎发达国家做出的有关承诺是迫不得已的,它们不履行这些承诺完全可以理解,用不着大惊小怪”(Peter Lloyd and Chris Milner,2001)。这表明,WTO缺乏一种有效的纠错机制,我国企业在制定财务战略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这种“空泛的原则性承诺”,科学设计和积极运用各种规避反倾销的财务方法和手段。

  一、财务管理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使命

  反倾销应诉是不同国家的企业之间的贸易争端,是一场国际经贸官司,它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方面知识。其中,最直接、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应诉工作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从正常价值的确定、成本概念的界定和产业损害的裁定等方面体现其反倾销应诉的基本使命。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国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的价格销入另一国市场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一种产品是否被视为倾销,首先需要准确判定其正常价值。在实务中,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有三种判定标准:(1)根据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确定,该标准的前提为出口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否则,即以在特定产品上的劳动生产率和成本等方面与出口国相同或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市场价格来代替;(2)根据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确定;(3)根据这种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前两种标准主要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第三种标准则需要根据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要素投入、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确定。①

  (二)成本概念的合理界定

  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条第2款第1项和欧盟“384/96号规则”的第2条第4款,生产成本包括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这实际上是根据成本性态的不同而对成本要素所做的分类。目前,我国会计规范中的“成本”②与贸易争端中成本倾销的“成本”存在差异,这使得不同利益团体在解说“成本”概念上发生分歧。③我们应该从反倾销的要求出发,制定相关的成本准则,明确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核算对象、范围、内容以及具体的报告要求等。从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情况看,由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中没有按国际反倾销要求设计的成本分类及明确的具体规范,使得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权益受损,进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三)产业损害的裁定

  在反倾销应诉中,确定损害的存在是裁决能否采取保障措施的重要条件。因此,依据财务信息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内容进行产业损害抗辩,是财务管理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以美国为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调查损害是否存在时,要求国内企业提供以下的财务信息:(1)企业最近五年(截至调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企业在调查问卷上填写与财务报告一致的数据,包括净收益、销售收入、产量、销量、销售成本、毛利或亏损、期间费用、营业收入或亏损、其他收入和费用、税前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支出、研究与开发费用,其中,给关联公司的转移价格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报表抵消的价值要单独列出;(3)国外出口商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国外出口商填写的有关该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销量和库存量,以及该产品销量占出口商总销售收入的比例等信息。ITC会在这些信息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在损害调查过程中,美国凭借其会计准则的先进性,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有较大的主观性,如对收益的人为粉饰④、折旧政策的改变等。琼斯曾对处于ITC产业损害调查中的公司调低报告净收益的行为进行研究。他从1980年到1985年ITC进行的6次进口救济调查中的5种行业里,选出23家公司作为样本,经回归分析后发现,几乎所有样本公司的操控性应计项目⑤在ITC调查年度都显著地用来调低报告净收益,且被调查企业为调减收益而调整应计项目的金额明显比未进行调查的年份要大得多。这说明,美国企业提供的表面上的产业损害并不一定是由进口产品的冲击造成的,很可能还存在其他因素。

  对此,我国企业应在反倾销应诉中指出这些问题,发现并陈述进口国国内该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影响因素。具体而言,就是要通过会计标准的国际趋同,减少我国会计政策与美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差异,切实维护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权益。

  二、反倾销应诉中的财务战略选择

  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反倾销是一把利剑,谁都可以利用它击败对手。从一些企业的成功实践来看,反倾销应诉的整个过程,除了企业决策层重视以外,财务战略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

  面对国外频繁的反倾销指控: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积极采取对策。作为企业,首先要做的是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出口企业在做出销售决策时,是根据价格需求弹性来进行分析的。如果出口商在国内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并能有效分割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且该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价格需求弹性大于在国内市场的弹性,那么,出口商就有可能以低价在国外市场销售。

  (图1 国内外市场的价格比较,略)

  假设目前国内外某产品的价格处在P0,但是国外市场的需求弹性E1>国内市场的需求弹性E2,出口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有两种选择:在国内市场降价销售或在国外市场降价销售。如图1所示,价格均降为P1,同样的降价,在国外市场能使销售量增加到Q2,在国内市场只能增加到Q1,所以,在国外市场降价比在国内市场降价多产生(Q2-Q1)×P1的利益,出口企业当然会选择在国外市场降价。

  但是,由于降价很可能会给进口国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从而遭到进口国政府或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所以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进行低价销售时,需要将低价销售产生的收益与遭到反倾销调查产生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消耗、信息成本、高出正常关税以外的税额、诉讼费用等)进行比较。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出口企业才能考虑在国外市场进行低价销售。从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的实践来看,我国在国外的诉讼成本是非常高的,它包括:(1)我国产品被征收的较高反倾销税;(2)高昂的反倾销诉讼费用;(3)经济地位歧视的损失,欧美等国将我国确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用的是替代国的办法,而进口国选择替代国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合理性,使得我国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反倾销指控,努力做好三项工作。

  其一,采用差异化战略。出口企业要转变自己的经营战略,在价格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差异化战略,即将竞争的焦点转向技术创新、服务、质量、分销渠道和培养消费者群体等方面,改变一味盲从的短期行为。根据欧美反倾销法,如果通过改进产品使得产品的物理特性、消费者效用、最终用途和贸易渠道等方面与被指控的产品不同,或者提供了一种以上不同于原已被裁定倾销产品的主要功能,就可以使该产品不被划入反倾销或反规避指控的范围之内。

  其二,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财务管理者应根据收集和调研的国际市场信息,为出口企业的产品出口定价提供指导。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在此前提下,根据目标市场的价格状况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价格,避免引起进口国生产商的警觉。

  其三,规范会计基础管理。企业要在生产成本和日常费用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市场平均价格和目标市场平均价格建立企业的动态销售或定价系统。财务管理者要为出口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速度和数量进行可行性研究,指导出口企业贯彻循序渐进的原则,避免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而引发反倾销调查。同时,根据掌握的企业成本和市场价格信息合理定价,并保存好各种财务信息,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这些财务信息可以作为抗辩材料,及时予以提供。此外,要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中的信息资源,调查外商的倾销历史,指导企业选择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倾销历史的投资者作为合营伙伴。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律和实践经验,有过倾销行为的出口商一般在五年内不得向原进口国出口同类产品,同样,这些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亦容易被提起反倾销。

  (二)通过会计标准体系的国际化来维护我国企业的利益

  “入世”而不能“入市”,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我国会计标准体系不同于起诉国,双方常常会在处理和判断某一会计事项时发生争议。其中,争议较大的事项就是前述的“正常价值”,并由此造成我国会计权益受损。④面对“入市”的会计博弈,我们能否占据主导地位,主要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获得性因素,即能够影响和决定我们在博弈中位置的因素,如会计准则

  当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要积极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并重点抓好两个层面的工作:在“入市”层面上,要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国家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互助,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内相互支持;在国内层面上,我们应尽快完善相关会计规范的立法程序,加强会计标准体系与各项法规制度的协调与沟通,树立正确的会计观念,实现既要与国际接轨,又要有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会计改革目标。为适应当前国际会计准则(IFRS/IAS)趋同的趋势,我国会计标准体系的国际化可以采取两步走的策略:一是在近期(到2005年底)尽快构建以会计制度为核心的中国会计标准体系⑦,在基本会计概念、原则和操作方法等方面与国际会计标准体系保持一致;二是大约在2008年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其目标是构建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标准体系,即以会计准则为中心,将会计制度改造为会计准则的指南(马贤明、郑朝晖,2004),详见图2。

  (图2 以会计准则为核心的会计准则体系,略)

  这个标准体系由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组成,会计准则居于核心地位,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居于从属地位,主要是指会计报表及会计科目。会计准则具有法律效力,会计制度则是结合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从增强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设置的,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积极推进国际化经营,走低成本扩张之路

  我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赢得主动,最根本的还是要积极调整自身的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开展国际化经营,在欧美等反倾销国家及一体化成员国建立生产基地,以此规避反倾销。以我国彩电业为例,在经过了欧盟和美国两次重大的反倾销冲击后⑧,彩电生产企业已主动实施了海外扩展的财务战略。例如,为应对2004年5月的美国反倾销裁决,TCL加快了其在全球的生产、研发和销售的步伐,已形成庞大的网络体系;康佳正在墨西哥建设200万台产能的生产基地,它将对康佳在北美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另外,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亚利,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反倾销风险。

  对我国企业来说,进入欧美市场有两个困难:一是品牌知名度不够,打不开销路;二是缺乏自己的销售渠道。欧美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较高,不太容易接受新的品牌。对于有实力的企业来说,开拓欧美市场有一个捷径,那就是收购欧美破产的名牌企业

  由于人力成本较高,欧美的家电生产正在不断萎缩,破产企业越来越多,存在低价收购名牌的机会。收购这类企业并不是看中其生产设备,而主要是利用其品牌。比较而言,收购一个破产企业的名牌要比新创一个名牌省钱省力。

  三、小结

  一个致力于国际市场的企业,如果不了解国际经贸规则,不能够通过反倾销应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中是难以立足的。

  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财务战略在反倾销应诉中的作用,并在其应用上投入更多的精力。

  在国际层面上,我们要加强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保持与利益共同体的沟通与联系,改善双边或多边关系。在国内层面上,我们要加强微观、中观与宏观的财务战略设计。就企业(微观)来讲,应当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财务行为,既要有详细的产品成本核算记录,又要有竞争对手的财务资料(包括成本资料、成本结构、产品研发、市场份额和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以便在反倾销诉讼中占据主动。就行业协会来讲,应建立我国出口企业行为监测及预警系统,引导和帮助企业有效地开展反倾销应诉。同时,国家应从宏观角度采用行政手段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倾销数据库,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反倾销案例等方面提供及时的信息和帮助。此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反倾销应诉基金,来奖励积极应诉的企业,为企业应诉提供经费。


  注释:
  ①由于倾销诉讼一般涉及的是某个产品,故在会计核算中必须明确出口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每种产品投入的外购原材料、自制零部件、能源、固定资产折旧、直接人工和间接人工等。这样,既能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有备无患,又能加强自身的财务管理。
  ②我国的会计准则(制度)尚未对可变成本的核算做出专门的规范,但相关的内容还是有的。
  ③通常的做法是在分析会计规范中成本构成的基础上,结合反倾销法的相关条文加以把握。由于会计准则在各国不统一,这种差异往往被一些发达国家所利用,凭借它们所谓的会计准则更具权威性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
  ④主要指盈余管理行为,即提起诉讼的国外公司可能趁反倾销之机将报告期的收益调减,做一些模棱两可的会计处理。
  ⑤操控性应计项目是指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报告年度利润的会计科目,如应收账款等。
  ⑥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替代国价格”的选择上。有的“替代国”的成本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十几倍,这种“替代国价格”导致我国本来没有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倾销,或本来只有轻微倾销的产品被裁定为存在高幅度倾销。
  ⑦财政部已经初步形成了这个体系,如2000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发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其关系是:《企业会计制度》居上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居下位,上位统驭下位,下位是上位的进一步展开。
  ⑧欧盟反倾销是指1988年11月开始的长达15年的应诉,2002年8月迎来了反倾销应诉的阶段性成功。美国反倾销是指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公司提起的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2004年4月美国宣布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仲裁结果,同年5月21日又对应诉的中国9家彩电企业(长虹、TCL、康佳、厦华等)的倾销幅度进行了微调。

  [参考文献]
  [1]汪尧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成果[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2]林汉川,杨仕辉.回应反倾销博弈模型与案例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4,(4).
  [3]Peter Lloyd,Chris Milner.Global Trade Policy[M].Blackwell,2001.
  [4]黄岩君.中国反倾销实践指南[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冯巧根,解媚霞.反倾销调查的会计问题分析及会计对策构想[J].财会通讯,2004,(8).
  [6]冯巧根.中国彩电业的反倾销应诉及其财务战略研究[R].厦门:厦华企业博士后出站报告,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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