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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28 点击数:


    自今年3月商务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下发《关于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来,全国贯彻落实《意见》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在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实践中,主体不清、机制不畅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在全国大力开展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之际,厘清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几类主体显得至关重要。

    投资主体:应更多依靠民间资本力量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主体界定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均占有一席之地。英国34个果菜批发市场中有30个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市场,其董事长和管理机构部分成员也由政府派员担任,其目的是提供纯公益性服务。美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则多由农业合作组织出资建设并负责经营管理,政府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同时监督市场履行公益性职责。

    中国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面临着资金投入大、财政资金匮乏、公益性市场需求量大等问题。因此,针对中国特色、发挥民间资本力量、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是中国建设公益性批发市场的最佳路径。中国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应该更多依靠民间资本的力量,政府出台更多鼓励政策或扶持政策,从而帮助企业实现公益性目的。

    实施主体:

    “批发市场+政府制度安排”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实施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需要深入讨论。批发市场作为企业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动机,没有足够动力去发挥公益性功能,需要政府辅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促进批发市场公益性功能的发挥。因此,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实施主体是“批发市场+政府制度安排”,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第一,政府派驻管理监督机构。派驻机构与企业一起参与批发市场的运营与管理,直接落实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服务安排。第二,政府不定期监管企业的运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对批发市场的公益性服务抽查的方式,滚动监查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第三,激励批发市场提供公益性服务。政府通过土地、财税、资金等政策弥补批发市场运营公益性的成本,并通过公益性功能的发挥扩大市场的销售规模、提高市场品牌影响力、增加市场的销售利润,从而形成批发市场积极推动公益性职能发挥的良性循环。

    责任主体:政府保障市场公益性职能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逐利性和公益性双重职能。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批发市场的责任是确保市场经营秩序、把控农副产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作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责任则是保障城市市场的供应、稳定农产品价格、引导农产品生产、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等。因此,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逐利性职能的责任主体是批发市场,而其公益性职能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我国需要建立具体的工作机制、组织机制、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政府履行提供公益性服务职能、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具体的农产品公益性服务给予制度保障。

    受益主体:居民、农户、商家均受益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受益主体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产品消费者——居民。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性质就是政府依托市场实现公益性服务,让消费者满足最基本的农产品需求。二是农产品提供者——农户。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引导农产品生产、调节农产品供需。政府依托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平台,收集并分析农产品交易数据,引导农户合理安排生产,通过对过剩农产品供给的储备和对欠缺农产品供应的调拨让农户受益。三是农产品经营者——商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为农产品经营商提供低成本、优服务的经营场所,让经营商获得较为稳定的收入,解决经营户就业问题。

    监管主体:政府三措并举实现有效监管

    作为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部门和公益性诉求的需求主体,政府应该承担监管职能。一是建立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的约束机制。政府在土地、评级、检验等方面建立详细的约束、惩罚和退出机制,监管批发市场保质保量实现公益性的功能和目的。二是建立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的促进机制。政府通过诚信挂牌、购买服务、正面宣传等措施提高批发市场的品牌度和影响力,提高批发市场的经营效益。三是建立企业分享公益性信息的管理机制。公益性服务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收集并发布公益性信息,为组织农产品生产、加快农产品流通、调节农产品价格提供数据保障。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应该注重产品检验检疫存在监管目标与市场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只有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和完善的监管制度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发挥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应有职能。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流通与消费研究所)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杜昕然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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