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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不断强化融资租赁监管
来源:2013年10月28日 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3-10-29 点击数:


    在经历了数年的一路高歌后,近来,融资租赁业备受政策关怀。

    就在不久前,商务部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继今年8月“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监管的又一记重拳。

    加强统一监管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风生水起。今年,我国融资租赁业依然火爆,企业数量和业务规模双双扩容。

    此前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669家,合同余额约1.9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增加约3500亿元,增长幅度为22.6%。

    然而,随着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日益增多,相关法律较为滞后;市场信用环境较差,违约风险较大;行业集中度不高,缺乏统一管理等诸多问题日益突出。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有三种类型,即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种公司分属不同的部委审批监管,因此,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也各自为阵,难成合力。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可谓是一场及时雨。其旨在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制度,提升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水平,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

    《管理办法》强调,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此外,为了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引导行业发展,《管理办法》对已经上线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注重查漏补缺

    事实上,商务部对融资租赁的监管由来已久。

   早在2011年,商务部发布的《“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5年的努力,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之后,商务部还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拟加强对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审批的规定。

    相比以往,新出台的《管理条例》除了弥补融资租赁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外,还针对融资租赁市场现存的各种变相违规行为进行了各项查缺堵漏工作。

    变相贷款、售后回租被“严格控制”。《管理办法》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同时,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风险防控也是《管理办法》的一大着眼点。诸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等。

    值得关注的是,售后回租在《管理办法》中多次被提及。

    诸如,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这意味着,不合规的售后回租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作者:佚名  编辑: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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