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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条例》遇到波折         ★★★
《典当行管理条例》遇到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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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菁菁 来源:2011年9月1日 中国商报 人气: 时间:2011-8-31 17:08:04 进入论坛


  正当业界对《典当行管理条例》的出台翘首以盼时,日前传出的一则消息又让在典当行经营者们变得惴惴不安。在汇总的征求意见中有两条特别令人瞩目,即住房建设部建议删除不动产与人民银行提出绝当品销售典当行应“损溢自负”。

  有反馈称,消息出台后,典当业界马上有了相关动作回应,一些协会立即牵头着手进行意见征集,重视程度由此可窥见一斑。尤其是有关取消不动产一说,更是让不少人觉得前景不明,也有人据此担忧《典当行管理条例》会否难产。如若这两点建议被采纳,打击面究竟有多广?这当中又折射出怎样的信息?

  令人不安的建议

  “在《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讨论中,再现新意见。”近日,有知情业内人士向中国商报记者透露,“矛头直指房地产典当业务。另外就是对绝当品的处理。”

  据悉,这几点修改建议分别由住房建设部与人民银行提出。其中住房建设部提出,在即将出台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应规定典当企业不得经营房地产典当业务。理由有两点:一是典当是一种质押行为和融资方式,典当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并转移占有,而抵押标的物原则上是不动产且不转移占有;二是典当行没有金融许可证,不具备金融机构资格,不受人民银行或银监会监管,典当行若从事不动产抵押业务,类似金融机构开展的不动产抵押贷款,在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人民银行对《典当行管理条例》则有两点修改建议:一是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9条中“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不动产抵押业务的”表述修改为“经营财产权利典当或者不动产典当业务的”;二是将第24条第1款中的“不足部分由当户清偿”的表述修改为“不足部分由典当行自行承担”。理由是“质押”和“抵押“并非典当行的业务,典当才是典当行的业务,如果在处置当物时还可以追偿,则该业务实质为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而不是典当。

  查阅“条例”征求意见稿后记者发现,当中的第19条规定“典当行收当的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也就是说,除“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外,房地产典当业务依然在“条例”中有所保留。

  对于绝当品处置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为“典当行可以与当户协议以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所得的价款,就当金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受偿,超过部分返还当户,不足部分由当户清偿。”而当前业内的做法理论上是依据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3万元以下的绝当品典当行自行处理,损溢自负;3万元以上的,或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或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多的退还,少的向客户追索。

  假如上述修改意见被采纳,将意味着典当行不能再涉及房地产典当业务。同时,处理绝当品的时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典当行必须盈亏自负。记者获悉,针对这些修改建议,目前不少地方协会正在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研讨,特别是房地产典当业务这部分内容,“业内已经开始紧急行动,征集房地产典当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典当行开展房地产典当业务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效果等。”业内人士表示。

  是毁灭性打击?

  熟悉这个行业的人都知道,在如今的典当圈内,房地产典当业务是盈利的“大头”。据记者以往的采访调查可知,相当一部分典当行甚至只做房地产典当业务。实际上,早在《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形成时,类似“房地分离”等等有关房地产典当业务变化的传闻就曾在业内流传甚广。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这项业务被保留,业内总算是松了口气。但现在住房建设部“删掉不动产”的修改意见提出,令业内再次感到不安。因为对典当行业来说,这个提议一旦实现,很大一批典当行将面临“财路被断”的窘境,借用他们自己的形容——是一场“毁灭性打击”。

  “从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普遍情况是不动产典当业务几乎要占典当行业务的一半以上。”云南典当行业协会秘书长黄利明说,“根据处理日常业务的经验,民品这些动产质押业务并没有多少东西,业务量也不大。除了房地产、民品,就是财产权利典当业务。但这类业务,一是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比如股票典当,得到‘上交所’、‘深交所’进行登记,否则风险太大;二是相对较为复杂,对典当行控制风险的能力要求更高,比如股权典当,著作权、专利权、债权典当等。从典当行的流程、人员结构等现实方面考虑,只有做房地产典当业务最为实在。”

  在黄利明看来,住建部提出的建议诚然有一定道理。但他认为对于典当行经营范围的限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旧时的典当讲究实现营业质权,以转移而不以登记为目的,通俗地讲就是东西在我手上,你不来赎回,就是我的。然而现在形势不同了,如今的典当比起传统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做房地产典当业务进行抵押登记是为了控制风险,并不以占有为目的。况且,典当为中小企业融资出力,房地产典当业务在其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不应该‘一棍子打死’。”

  事实上,典当行偏爱做房地产典当,主要是因为其对鉴定、评估的要求不高,风险可控,且房地产典当业务发放当金相对要高,利润回报也大。另一方面,前来融资的企业客户中,很多人能提供的有价值的抵押物,最好的还是房产。

  “以福州为例,这半年以来,典当行房产贷款增加得很多,差不多对比同期翻了一番。”福州汇林典当行总经理许良向记者表示。“按我的经验,以前典当行接房地产业务,当金在三五十万元的居多。不过,自从银根紧缩,现在房地产典当业务发放当金在百万元以上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许良还认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典当行从事房地产业务不光是为自身盈利,对银行业务也能形成一定的互补互利。“这种情况现在很普遍,客户在商业银行通过了贷款审批,却因为银行没有额度,仍然无法拿到贷款,这时候利用我们来‘过桥’,把产权证拿到典当行先贷款救急,等银行贷款发放后,再还清典当,享受银行低息贷款。既解决了急需,又比较划算。在这个过程中,典当行与银行也能互相分得一杯羹。”

  他还表示,现在借典当融资的,还有不少是房地产商。“一边是政府限购令,市场不景气;一边是欠银行的贷款还不上,更加无法再次从银行续贷。相比求助民间借贷,他们更偏向选择受政府监管的典当行。而这一部分人典当融资时,抵押物基本是房产。”由此他坦言,倘若典当行不能经营房地产典当业务,不仅行业遭受致命打击,对客户,甚至一些商业银行,也是一个遗憾。

  有专业人士分析,不要说是在典当行,就连商业银行的对公贷款业务当中,需要提供抵押物,或是通过担保的,70%以上都是固定资产,以房地产为主。融资机构“瞄上”房地产,既是利润要求,也是市场决定。另据记者了解,开展房地产典当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今,房地产典当业务占总额百分之八九十的典当行并非少数,若该业务被取消,估计至少有一半典当行将难以生存。

  “现在有种投资公司,1000万元资本就可以注册,不仅审批快,其目前似乎正处在监管的空白地带。我身边有典当同行说,要是房地产典当业务真的被取消,就改行转做这类投资公司放款赚钱,也许是条后路。”有业内人士透露。

  损溢自负反而是利好?

  对比有关房地产的反应强烈,就另一项修改意见——“绝当品处理损溢自负”,争议却少了很多,甚至还有人将其看成是一项利好。

  据了解,虽然在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中,3万元以上的当物处理后典当行有向客户追索不足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诉讼拍卖,想要向客户追索不足部分几乎不大可能。而且对典当行来说,诉讼拖的不仅是时间,还影响到整个资金流转。

  “所以我们不管是做哪一类业务,事先都会跟客户签一份授权书。注明一旦绝当,客户自愿授权典当行处理,这样能避免走诉讼程序,典当行处理起来会方便很多。”福州汇林典当行总经理许良说。

  正是因为自行处理的相对方便,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了3万元的界限,等于是为典当行开了张大门,不需要一定走诉讼拍卖的路,可以自行处理,在这个前提下,需不需要损溢自负并不是什么大事,“只要事先与客户协商好,做好相关手续,万一绝当,典当行有自行处理的权利,一般来说都不会亏,搞不好还会赚。因为当物在典当的时候就有一定折当率,在这个折扣中,典当行已经把将来绝当售卖的成本等等考虑进去了。因此,人民银行提出的这一意见影响不大,征求意见稿第24条的规定内容已经是给了典当行处理绝当一定保障了。”

  “典当是种商行为。商行为就会有风险,处理绝当损溢自负实际上是承认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认为人民银行的这一意见没什么问题。至于建议取消不动产,结合实际来看的确值得商榷。”面对如此修改提议,律师朱巍表示。

  当然,就这两点修改意见所引发的争论,也有资深专业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指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建议,从某种层面释放出的是意欲加强对行业监管的信号。“现在典当行违规操作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说一辆市场价才150万元的宝马车,有典当行能按200万元的估价放款,为什么?当金越高,交给典当行的息费也越多。”

  这位人士还强调,没有了房地产,典当行会在洗牌后回到小额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或许也是提出这些修改建议的初衷和一些政府相关部门对典当行业的定位。“毕竟典当行发展到现在的5000多家,涌现出各种问题不可避免。而不管这些意见最终会不会采纳,个人认为当前背景下国家对于典当的监管肯定不会放松。”他提醒道。

  假使没有了房地产典当业务,行业会怎样?处理绝当品损溢自负,经营者们愿意吗?近日,住房建设部与人民银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备受典当业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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